《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三)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8日
计价规则部分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时,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答: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并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提出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其中“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指的是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15%或125%的工程量。如:某增加部分工程量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18%,则可重新组价的工程数量为3%。
2、根据我省现行2010版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基准日与基准价格如何确定?
答:基准日是指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历天。基准价格一般是指基准日当天所对应月份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发承包双方也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其基准价格,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3、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如何约定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
对于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风险系数签订承包合同,对于未发布风险的,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按5%的幅度约定。